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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有关考试重要事项告知义务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履行有关考试重要事项告知义务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倪某某诉某驾培公司未履行有关考试重要事项告知义务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不仅承担着对学员教育、培训的义务,还负有安排学员参加考试等职责。驾培公司在与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或在合理期限内,对于影响学员能否取得驾驶证照的重要事项,应履行及时告知、提醒等义务,否则应承担学员因不了解相关事项而错失考试及取得相应证照机会的赔偿责任。学员未能按驾校正常课程安排参训、考试,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驾培公司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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