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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期支付部分尾款为由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延期支付部分尾款为由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0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0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公司以延期支付部分尾款为由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并以行为方式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权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2)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取得房屋,出卖人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即使买受人延期付款构成违约,但如果延期付款的数额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且事后买受人积极将剩余房款给付出卖人的,应视为该延期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仍可实现。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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