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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诉江苏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学习札记26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许某某等诉江苏某高速公路有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某等诉江苏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学习札记26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许某某等诉江苏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民具有享受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国家对不同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有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给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沿线居民有权利要求告诉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通行车辆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将居住区内的噪声降至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并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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