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虐子、护工渎职导致损害 该如何维权
如今,遇上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多知如何处理,即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请保姆、托幼、托老等花钱买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又该如何维权呢?律师通过以下两则案例给予解答。
【案例1】雇请亲友介绍的保姆,两岁爱儿遭虐待
“心疼孩子,气愤难平,但又不知去何处求个公道?”朱小姐既苦恼又疑惑。2011年初,朱小姐通过亲友介绍雇请赵某料理家务照顾小孩。开始时,朱小姐一家对其十分满意。但在春节赵某要求加薪被朱小姐婉拒后,其不但时常以各种借口请假,而且还体罚朱小姐两岁多的儿子小军。“有几次,我发现小军的膝盖淤青,赵某说是他走路不稳跌倒造成的,我们就相信了。”朱小姐说,如不是一天中午回家撞个正着,她怎么也想不到已为人母的赵某竟然狠心到罚一个两岁多孩儿下跪在房门口。
【案例2】 近八旬老父老人院摔伤,院方拒不负责
胡老伯今年76岁,因中风行动不便,胡先生为使老父得到全天候看护,遂将其送入市内某知名老人院,并在院方建议下向人力资源公司雇请护工照料。胡老伯入院还不到一周,在清晨如厕时跌伤。“护工出去接老乡的电话,然后我老爸在厕所滑到。”胡先生说,老父跌倒后在厕所晕厥过去,护工聊完电话回来才向院方呼救并通知他。经诊断,老人有轻微脑震荡。事发后,院方推说:“护工不是我们的人,你应该去找他们公司。”但人力资源公司却说:“你老爸在老人院出了事,怎么来找我们讨说法?”。
【律师解析】对于案例1,朱小姐通过熟人雇请保姆,其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赵某虐待伤害朱小姐儿子小军,朱小姐只能根据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赵某个人的法律责任。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倘若朱小姐是通过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指派保姆的,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案例2即是这样,胡先生到人力资源公司雇请护工,由人力资源公司指派员工为胡先生的父亲服务,胡先生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因护工失职导致胡先生父亲受伤,其责任应由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在案例2中,又因老人院对胡先生父亲也负有护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故老人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寻求家政服务应尽量到正规有资质的家政服务公司,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指派服务人员。这样做既可以通过家政公司有效规范家政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又可以为雇主规避一些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