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上海东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员工汪东霞的同事曾看到,公司里养的一条藏獒跑到二楼宿舍走廊,将汪晾着的咸肉叼走了。汪东霞赶到底楼想看个究竟,不料,被锁着的藏獒为保护"战利品",拖着1米多长的铁链扑了上来,一口咬住她的左脚踝。汪东霞手臂和腿被咬了24个洞,伤口长达0.8至1厘米。医生要求,每隔三天到医院检查,定期治疗。汪东霞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7个年头,可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来就没给她和其他员工,买过综合保险。这次她被藏獒咬伤以后,厂方非但不给予应有赔偿,还蛮横地解除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搬出工厂宿舍,不让她继续居住。
【争议焦点】汪东霞应当如何维权?
【法律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虽然家养动物不是主人故意让其伤害,但造成他人伤害的同样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汪东霞据此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
另外,工厂未与汪东霞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