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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从事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江有律师
 问:我从2010年9月起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林某家从事保姆工作。2012年10月9日,我在林某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雇主林某说我受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的原因造成的,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林某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您好,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而使自身遭受损害的,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换言之,即使雇主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2010年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上述情形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雇主林某对保姆从事工作未尽到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存在过错。而保姆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对其自身遭受的伤害亦有过错,因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份额。林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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