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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二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金栓委托,指派我做为马让与李金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查阅一审案件材料、参加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马让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否发生在雇佣关系期间。
二、平昆城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041号鉴定书是否有效。
三、马让医疗费是否全部属于治疗交通事故的合理费用。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马让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否发生在雇佣关系期间。通过李金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材料显示,李金栓在2011年9月1日雇佣马让抬钢筋,抬完钢筋雇佣关系就解除,是一次为完成一项任务的雇佣关系。而马让在叶县交警队事故科讲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9月4日, 平昆城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041号鉴定书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9月9日。马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故发生时间不应该存在严重的差异,对于造成马让受到伤害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发生在李金栓雇佣期间的证据明显不足。同样在李金栓雇佣关系结束以后,证人证言显示马让仍正常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足以证明马让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住院不是发生在李金栓雇佣期间。
二、平昆城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041号鉴定书是否有效。
平顶山市昆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有效期为2012年4月30日,而做出平昆城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041号鉴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超越司法鉴定有效期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缺乏其主体的合法性,因此李金栓也提出了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法院对马让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三、马让医疗费是否全部属于治疗交通事故的合理费用。在马让提供的病例中乙肝六项检查单、生化免疫检查单、血凝检验报告单明显无医生出具的检查必要证明,属于过度治疗费用。在马让出具的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显示高达262元的化验费,包括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检查及HCV丙型肝炎病毒抗体等属于不合理费用。而西咪替丁针是用于治疗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上消化道出血,慢性结肠炎,带状疱疹,慢性荨麻疹等症;花费1025.7元的川穹嗪粉针是用于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如脑供血不足、脑血栓形成、脑栓塞的。花费1393元的复方骨肽针是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以上花费明显属于不合理的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马让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不是在李金栓雇佣期间,李金栓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2)叶民廉初字第10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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