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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解散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2)清算人的职责。

(3)清算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实施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4)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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