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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一般情况下与普通合伙企业无异,例外是: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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