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合伙企业的清算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的清算「考点」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其债权、债务及未了结事务进行清理,偿还债务,退还合伙人出资的行为。
(一)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确定后,清算人应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二)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企业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