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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与普通合伙企业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18答案:BC. (2008/三/69)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解析:选项A涉及甲合伙人,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明甲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涉及乙合伙人,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的可以作价也可以不进行作价,如果作价则由全体合伙人商定,据此选项B正确。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据此选项C正确。有限合伙企业中最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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