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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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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解散的结果是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合伙清算结束后,如原办理了合伙企业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清算人的确定(略)

2.清算人的职责(略)

3.清算程序(略)

4.清偿的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 律 教 育 网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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