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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取回权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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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法 律 教 育 网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2.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特殊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例题·单选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2007-3-29)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疑编号279005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所以A正确。B选项中撤销的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财产,追回后属于债务人财产,所以正确。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C正确。对在运途中而且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出卖人可以取回,属于特殊取回权,所以不属于债务人财产,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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