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合并。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分类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设立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章程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公司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程序为:法律 教育 网
图表:
合并的程序
具体为:
(1)作出决定或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作出合并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由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