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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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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一)公司的一般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该款中“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法  律  教  育 网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略)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略)

【题例】张三、李四二人各出资10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后,公司资产50万,但欠债80万。现公司倒闭。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如何清偿?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法律 教育 网

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设立人数的限制。(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这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4.具有封闭性,属于“封闭性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

5.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

所谓“人合性”,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法律 教育网原创

所谓“资合性”,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企业的信用基础。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以及现有财产状况。

我国目前不承认人合性公司,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但是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既然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所以除了公司要有独立财产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外,而且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而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新股东增加的后果,因此我国《公司法》第72-7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详见下文“股权转让”一节)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2.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是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3.是公开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具体表现为,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与自由性;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需要公开。此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完全不同。

【小结】两类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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