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破产清算程序。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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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的后果
(1)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2)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债权的提存
(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1)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F117
(2)、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