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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加害给付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加害给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主要考察内容为,加害给付的概念以及加害给付的特点。

加害给付,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加害给付概念及解释

1. 加害给付概念

加害给付,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给付解释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

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德国学者称之为附带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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