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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 须强调三点:①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②抵押人将 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故受让人提出代位清偿时,债务人不 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要不怎么称为“涤除权”呢?)。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③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但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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