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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知识点:合同条款与合同成立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民法中考察的内容也极其繁复,本文主要重点讲述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是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过程性描述。

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

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到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62、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

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到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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