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清偿抵充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前提条件:①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问题是:债务人履行的部分究竟是清偿哪一笔债务的?清偿哪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个问题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①约定抵充;②指定抵充;③法定抵充。
3.约定抵充。①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确定债务人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②双方可以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4.指定抵充。①指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②指定抵充的特点:(a)债务人享有指定权;(b)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c)债务人在指定抵偿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到《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5.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有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