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
龙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当事人一方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冒充他人之名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双方产生矛盾提出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结婚既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是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既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又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当事人一方因未到法定婚龄,冒充他人之名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双方又产生矛盾提出分手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同 的救济途径。当其选择离婚诉讼时,如果双方没有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没有《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或者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可以按离婚纠纷案件处理。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