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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应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时一方应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张某诉萧某离婚案
关键词:
离婚  家庭义务  承担  补偿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如一方承担了主要的家庭义务,而另一方未承担家庭义务,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婚姻法》第四十条作出扩张解释,判令未尽到家庭义务的一方向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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