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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解析: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某些事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付,或者,可以减免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1)谎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年龄误保。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自合同成立满两年不得解除;(第32条)
  (4)故意造成财产保险合同,解除合同,不赔不退。
  (5)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①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 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自杀。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满两年后自杀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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