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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存款单上签字 储户可否要求银行退款?
发布日期:2014-02-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徐红发布时间:2013-08-22 15:20:54
  轻信一条虚假诈骗短信后,重庆市民米先生来到银行,往骗子指定的账户打款3万元。就在汇款过程中,米先生幡然醒悟,意识到上当受骗,故拒绝在存款单上签字,并要求银行退还已汇出的3万元。银行立即查询该笔业务,发现该款项已经被对方在异地取走,于是双方随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米先生要求退还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事情还得从去年8月说起。当时,米先生因急需贷款,而轻信了一条提供贷款的诈骗信息,对方要求他缴纳3万元的利息,并到银行将钱存入指定账户。同月21日,米先生来到重庆市一家银行的柜台办理3万元的异地存款业务,其在银行提供的存款凭条背面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在客户备填项目填写了账号、联系电话等。该凭条下方印有客户声明:贵行可以依据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办理本次存款业务,因本人提供的账号等资料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填写完毕之后,米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及3万元钱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验钞及电脑操作过程中,米先生一直在通过电话与诈骗人进行联系,等待诈骗者来到柜台将贷款支付给自己。然而,诈骗者迟迟未出现,这时米先生才醒悟过来,遂以被骗为由拒绝履行汇款的最后一道手续——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查询该笔存款,发现款项已经被对方在异地取走。

  因认为自己尚未在存款凭条下方的签名确认处签名,因此,存款合同尚未生效,米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先生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款项交予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办理业务后,就表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而米先生在发现被骗后,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并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回要约、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因此,米先生要求银行退还终止办理存款的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后余思】

  由于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近年来,以提供贷款为诱饵,骗取利息及保证金等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而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难免陷入此类纠纷。规范操作流程,完善格式条款,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又能促使客户审慎行为,谨慎对待自己权利。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存款凭证上的客户签字是否为合同生效要件及其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合同的各个阶段做精细的区分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米先生填写存款凭条背面载明的存款金额、户名、账号等具体明确的内容并将此亲笔填写的存款凭条交给银行的行为,是米先生希望与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要约行为,米先生发出该要约行为后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该要约行为在银行接受该存款凭条时生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采取明示,也可以采取默示,故银行的工作人员接收存款及存款凭条、清点存款并按照米先生先填写的信息将款项汇入指定帐户的行为,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应认定为默示的承诺。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存款业务,要求米先生在打印的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理解为银行要求客户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确认,并非米先生主张的要约成立之必备要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米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做出默示承诺,并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才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销要约且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虽然不应承担责任,但是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也应对银行存款凭条的设计作进一步反思。银行存款凭条的背面客户备填项目栏中没有设计客户签名栏目,仅在存款凭条正面,且在办理存款业务事项完毕后设计了客户签名栏目,而目前社会上又存在任何事项只有签字确认后才生效的误解,该种设计确实存在着容易误导客户之处,让骗子有机可趁。如果银行在客户填写的信息一页下方设计客户签名确认,该案的纠纷或许就不会产生。银行作为融资机构,责任重大,涉及客户面广,每条格式合同都关系到亿万人的利益,关系到储蓄合同的稳定性,继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因此,规范自身操作流程,完善格式合同,是一项关系重大、意义深远的的工作。同时,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应做到谨慎细微,积极对待自身权益,避免受到格式合同的伤害。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频道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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