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东莞打工的女子韦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其后起诉银行。6月3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女士承担30%的责任。法院称,韦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失窃亦存有过错。(6月4日《新快报》)
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卡内存款被盗取,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对此,银行方面往往百般推脱责任:要么辩称此事与银行无关,储户应向罪犯追索损失;要么认为储户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对卡内存款失窃负有责任;有的银行甚至怀疑储户“自盗”,然后试图讹诈银行。 就上述案件而言,依常理推测,韦女士之所以起诉银行,并且把官司打到二审,想必也是缘于银行推脱责任,拒不赔偿或拒绝全额赔偿。韦女士银行卡中的5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在泰国和马来西亚取走,在此期间,韦女士一直在东莞上班,并未出国,且银行卡一直在她身边,这就排除了“自盗”的可能。接下来的问题是:银行该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韦女士承担30%的责任是否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罪犯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太容易被复制;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说明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让罪犯很容易安装作案设备……概言之,正是由于银行的种种管理疏漏被罪犯利用,才给储户造成了损失,所以银行理应承担对于储户的赔偿责任。 换个角度看,ATM其是银行柜台的延伸,罪犯通过ATM盗取银行卡内资金,相当于在银行的柜台里偷钱。严格来说,罪犯偷的银行的钱,而不是某个储户的钱,因此不应由储户承担损失,向罪犯追索损失的责任也不在储户。 当然,如果储户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按理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损失。但上述案件的问题在于:银行或法院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韦女士存在过错? 银行卡内的存款失窃,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让储户承担损失。而认定储户过错不能搞“有错推定”,即,不应由储户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应由银行举证证明储户有过错,银行若无法举证,则应依据“无错推定”认定储户无过错,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损失。事实上,近年来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譬如,2007年12月,南京储户王永在ATM上取款时,其银行卡卡号及密码被罪犯利用自装设备窃取,卡内资金失窃。王永向银行索赔无果,遂将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付王永全部损失及利息。 我国银行存贷款利差畸高,银行吸纳居民存款获利颇丰。与利益相对应的是责任,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就是银行最大的责任之一,银行不能只要利益不要责任。ATM的安全性为何总是得不到保障?储户银行卡内存款为何那么容易被盗取?如果银行觉得赔得心疼,就不妨在这些方面多反思、多改进。(浦江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