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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被人盗取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冯某于2008年10月17日在被告江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存款,同时申领百福卡一张,冯某在百福卡申请书中申明遵守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福卡章程(该章程规定:密码是确认交易的重要依据,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截止2009年2月2日,冯某的帐面存款余额为168634.86元。 2009年2月16日12时许,冯某本人及其所持有的存折、百福卡均在南城县境内,而其帐户上的存款却被他人在深圳盗取、消费共163788元。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其存款损失163788元。

分歧:

银行卡存款被人盗取由谁担责?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存款被他人盗取是因为原告不慎泄露密码所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持有百福卡及存折的情况下,其信用卡上的钱被他人在深圳盗取、消费时,说明原告本人当时并没有支取和消费存款资金。原、被告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存款义务,被告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货币的占有者就是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权因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原告存入被告处的钱的所有权人是被告而非原告。本案中被盗走的是被告的钱,而不是原告的,所以损失不应由原告承担。二、犯罪分子利用原告的卡号和密码盗取尚在被告处的现金,卡号和密码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被告不能防止相关犯罪行为,是其本身没有尽到对原告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三、不特定多数的存款人往往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本案裁判标准的价值评判要尽可能优先考虑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的生存利益,不能以牺牲存款人的权益为代价,维护银行的运营安全。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存款人有过错,故应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刘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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