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存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取的全部存款。理由是:刘某在银行办理了活期银行存折和银联卡,并设定了密码,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联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工具,银行方面负有凭借银联卡和密码支付现金的义务,负有保障其银联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刘某则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凭证及密码的义务和责任。银行确认付款人的依据只是银联卡和密码,如果输入正确的密码,则银行即依约支付存款。本案中,“陌生人”之所以能够取走刘某的存款,是因为其获得了银联卡及密码。因存款人未曾取过款,密码被窥窃的可能不存在。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存款人与该“陌生人”恶意串通,骗取存款,但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之前,不能认定;另一种可能就是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破解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进行犯罪。从这个角度说,银行没有尽到其保障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安全的义务,导致不法分子窃取了储户的银联卡信息和密码。且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一天之内就被人利用银联卡取走款项3万元,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关于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规定。因此,刘某没有过错,银行应赔偿刘某被盗窃的全部存款,但可在案件侦破后向盗取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自己承担存款被盗的责任。理由是:本案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中,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存单及银联卡。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负有付款的义务。因此如果因为客户自己的原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而造成存款被盗损失时,客户自己应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这是银行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主要看银行是否存在违反以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设置的,所以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和维护利益均衡的理念,受害人对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银行业的特殊性,此时受害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疏于保障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定的客观认同度就可以了。本案中,银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职责,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而银行不承担侵权责任,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