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无端被盗取5万元,最终银行赔偿了5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当事人刘某曾在建行宁波XX支行办理了卡号为XXXX XXXX XXXX XXXX 123的银行储蓄卡。2009年2月27日,刘某上述卡号中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现金共计5万元。事发之日,刘某收到手机银行短信通知后立即持卡去派出所报案并出示了原卡登记在案。嗣后,刘某认为卡在自己手上,存款放在银行是很安全的,现无端被他人取走,银行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之后刘某多次找银行协商,但在近一年时间内,事情仍未得到任何解决。迫于无奈,刘某想到了走法律途径。
【办案过程】
我与刘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去了当地的派出所了解到:2009年2月26日,该支行的ATM机(自动取款机)上被他人非法安装了读卡机、摄像机。同日,刘某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其持有的上述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信息被盗。次日,刘某上述卡号中的存款被他人在建行慈溪支行自动取款机上用复制的卡分12次取走现金共计5万元。派出所已经调取了2009年2月26日晚XX支行ATM机被安装读卡机、摄像机的监控录像。
2009年12月,我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并一并提供了卡、银行出具的被盗取现金的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要求银行赔偿刘某被盗取的银行存款5万元及利息。
通过和法院、银行的多次沟通、开庭,2010年2月,刘某拿到了银行赔款5万元及利息。
【个人观点】
刘某处理这个事情第一反应是十分正确的。刘某在发现存款被盗取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卡号一致的建行龙卡储蓄卡,公安机关对此也出具了证明;之后公安调查后发现该支行自动取款机上被他人非法安装了读卡机、摄像机。在XX支行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慈溪ATM机上取款的储蓄卡系复制卡。
刘某否认泄露了密码,XX支行也不能举证证明刘某泄露了密码,难以据此认定刘某存在过错。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取款人还须持有金融机构发放的储蓄卡。在本案中,ATM机未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 XX支行对此显然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