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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内存款被盗银行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钱某某等5储户系外省籍农民工,均在吉安县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信用卡。2008年12月底,5储户到银行设置的ATM机取款时,陆续发现信用卡内的资金无故被他人悉数盗走,损失共计16万余元。案情发生后,钱某某等5储户立即向吉安县公安局报案。经侦查,储户卡内的现金系被他人在本地ATM机上装上摄像头,盗取储户信用卡密码。然后伪造信用卡到广东等外地银行的ATM机上取走信用卡内的存款。后钱某某等5储户多次与银行方面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银行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ATM机被他人安装摄像头导致存款被盗,银行是否需要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和储户双方都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银行方面已在ATM机上设置了安全警示,又有保安巡逻。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那么明显,按常理储户应当能够识别的,但因为储户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最终导致银行卡密码信息被窃取。因此,银行对钱某某等5储户的存款丢失无须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及银行相关规章,客户办理了银行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银行卡内存款安全,按照客户的指示将款项支付客户的基本义务。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等,应当对因其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合同法》及银行相关规章,客户办理了银行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的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银行卡的密码的唯一和秘密性的,银行卡的密码只有储户才知晓,所以储户对银行卡的密码具有严格的安全保密义务,不能让恶意的第三人知晓。

    本案中钱某某等5储户并未将自己的银行卡的密码告知第三人或将银行卡丢失,其做到了对自己银行卡的安全防范的保密义务。对于银行一方来说,其虽然明知到下班后无人值守的ATM机是无法绝对保证客户的款项安全的前提仍然坚持此种制度显然是违反了确保客户款项安全的基本合同义务。

    再者说,犯罪分子虽然是在夜间安装摄像头,但是ATM机作为银行营业大厅的延伸,虽然夜间不是银行的上班时间,但银行同样负有及时发现和清理犯罪嫌疑人在ATM上安装的摄像头、银行卡复制器、设置故障、张贴假冒告示等活动的义务。综上所述,银行存在过错,故ATM机被他人安装摄像头导致存款被盗,银行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钱某某等5原告(储户)在被告吉安县某商业银行设置的ATM机取钱后即被他人利用摄像头作案设备盗取信用卡密码等卡内信息,对钱某某等5原告来说,不负过错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吉安县某商业银行应当赔偿原告所持卡中的被盗资金损失。

刘红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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