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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提供存款信息遭拒引发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2-07-03    作者:110网律师
禅城法院判决:账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了解意外去世母亲的银行存款情况,便以“不公开保存的政府信息”为由,把佛山支行告上法院。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查询不到账户信息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人民银行推上被告席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9年4月16日,郭女士的母亲傅某因病意外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为了解母亲的遗产情况,郭女士选择了她认为最便捷的方法:请求对银行业有监管职责的人民银行佛山支行查询母亲的账户情况,然后向自己公开。在郭女士看来,佛山支行在管理征信系统时,必然可以接触到母亲在佛山的所有账户信息。
  今年3月6日,郭女士填写了一份申请表,要求佛山支行公开现任领导情况、三定方案、傅某在佛山开设的银行账户情况以及自己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程序和所需表格。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郭女士还一并提交了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自己作为傅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查询母亲的账户信息。
  3月26日,佛山支行作出答复,介绍了自己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该行还答复郭女士可自行上互联网搜索由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而傅某的账户信息属不予公开的范围,自己不掌握办理继承所需程序和材料等信息,郭女士需要咨询相关单位。郭女士不满意该答复,诉至法院。
  禅城法院经两次开庭认为,被告支行在原告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进行答复,并有效送达给原告,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告知原告三定方案由国务院制定,并已主动公开,原告可在互联网查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傅某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继承程序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关系,被告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无法掌握继承财产所需要的表格和相关程序,而且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自己是傅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对母亲遗产主张权利存在主体方面的瑕疵,原告的申请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 凌 蔚)
  ■法官说法■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林劲标 凌 蔚
  为何被继承人傅女士的个人账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禅城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应东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刘应东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傅女士的账户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这是因为人民银行没有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法定职责,因此个人账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刘应东进一步解释说,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查询业务,但这是法律授权人民银行对特定主体履行义务的特别规定,查询结果不能认定为政府信息。
  法院驳回郭女士诉讼请求的另一理由是其对母亲遗产主张权利存在主体方面的瑕疵。对此,刘应东说,因为遗产继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为防止部分继承人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逝者财产,法律规定继承人需要提交效力较高的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和有权处理遗产的继承人证明文件,银行才能办理查询、过户和支付手续。
  本案中,因为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只能证明傅女士和亲属的户籍登记情况,无法了解和证明户籍登记未记载的情况和除亲属关系以外可能存在的其他继承人,因此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证明效力上无法排他地证明郭女士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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