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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变卖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偷盗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变卖的行为认定
——毛XX等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证人证言公司财物非法占有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宜刑终字第27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83
【公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毛XX 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李XX、王XX、李X胜、陆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一种,凡是鉴定结论都必须符合法 定的形式要件规定,并进行质询、质证、审查核实、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才 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偷盗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变卖,破坏了公 路交通设施,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尚未达到不“足以使汽车发生 倾覆、毁坏的危险程度,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另4名原审被告人共谋,先后两次偷盗公路雨沟过桥盖板14 ,其中4块销赃得款735元,另10块在准备销赃时被抓获,经鉴定价值为 6552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并先后3次向法院提供了不 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证人证言不符的鉴定结论。
争议要点:
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上诉人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理由: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一种,凡是鉴定结论都必须符合法 定的形式要件规定,并进行质询、质证、审査核实、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才 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3份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 均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故该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不符合鉴定机构必须 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法律规定。另因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无法 与鉴定结论相佐证,故其无法证实上诉人及另4名原审被告人的偷窃行为足 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综上,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等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并将盗窃的盖板变卖获取了金 钱,但上诉人等人盗窃犯罪的行为破坏了公路交通设施,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一 定的危险,其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处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犯罪行为达到“足 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法院 难以认定上诉人等人的犯罪行为达到这种程度。故不能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 上诉人等人定罪量刑,应以盗窃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 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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