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割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的行为认定
偷割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的行为认定
——余XX等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共同犯罪电缆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永刑初字第22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9月11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XX、刘XX、沈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偷割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数额较大,造成电话连接用户通话中断的 经济损失,但该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偷割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造成60户电话连接用户通话中 断17小时。经鉴定,被偷割的通信电缆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造成电话连 接用户通话中断的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达 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才可以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采用秘密的手段共同实施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共同偷割正在使用的 电信通讯电缆,并造成60户连接用户通话中断17小时,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 公用电信设施,但尚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 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