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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 手段侵吞单位利润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110网律师
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 手段侵吞单位利润的认定
——王x、冯xx贪污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非法占有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I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武法刑初字第125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I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冯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手段,将
单位应得的利润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水库管理局是水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两被告人分别担任水库管理局的 局长与副局长。水库管理局与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建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两被告人认为该工程有利可图,共谋后冯xx伪造了从水库管理局承包该工 程土建部分的承包合同。冯xx随后找到本单位工程科科长以移民办公室 

出钱安装消防设施为由,让工程科科长等人设计安装,工程科科长等人即组织 民工施工,冯xx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购买材料。工程完工后,工程定案金额为 221,582.06元被被告人冯xx领出,用于购买材料、支付税金、劳务费等。两 被告人将利润13.9222万元私分。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裁判理由: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水库管理局是水务局下设的事业单 位,两被告人是事业单位的局长与副局长,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两被告人 客观上亦实施了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私分工程利润款的行为。因此, 两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 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两被告人虽然实获13.9222万元,但实际由单位按照正常方式实施该工 程,无法完全获取该利润,故将其作为贪污数额不妥,应结合对该工程造价的 鉴定来确定本案的贪污数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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