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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辅导:简易交付
发布日期:201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5条。须注意:《物权法》第25条要求受让人依法占有动产,好没道理!事实上,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例1】甲将汽车借给乙使用期间,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以借给自己的汽车设立质权,甲同意。①甲、乙间的汽车质押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汽车的简易交付。②乙于质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汽车的质权。③之所以说简易交付是观念交付,就好比在观念中完成了以下交付:乙基于借用合同将汽车交付给甲,甲再基于质押合同将汽车交付给乙。

【例2】甲的汽车被乙窃取。破案了!但与乙见面后,甲颇受震撼。乙家徒四壁,但酷爱汽车,为车消得人憔悴。甲又念汽车被乙动过了,沾了穷气,而自己后院汽车三千,佳车颇丰。甲于是向正被公安带走的乙表示赠与给汽车,乙感激涕零,要。①乙为汽车的非法占有人,亦可采用交易交付的方式交付。②甲、乙赠与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简易交付,乙于此时取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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