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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辅导:占有改定
发布日期:201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占有改定是第三种观念交付。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记住: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须注意: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精神,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例1】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乙,甲交车的时间为6月1日。①交付时间的约定与占有改定是两回事情。②5月1日,甲、乙仅约定了甲交付的时间,还没有交付呢。③占有改定就是一种交付,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交付罢了。这里不存在占有改定。

【例2】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①这才是占有改定。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a)乙于5月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b)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甲取得直接占有,乙取得间接占有。②占有改定一定包含两个约定。

【例3】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例4】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甲的车库闲着也是闲着,该车就停在甲的车库中,由乙上锁保管。甲含泪照办。①这不再是占有改定。而是甲将汽车现实交付给乙,同时乙无偿借用甲的车库。②乙于4月1日取得汽车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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