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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辅导:现实交付
发布日期:201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例1】甲、乙约定,甲购买乙祖传的一个手镯,价款30万元,甲已经预先支付了全部价款。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该手镯放在茶几上对甲说:“现在给你”,甲对曰:“先放这,我走时带走”。茶毕,甲忘了带走手镯。问现手镯的所有权归谁?。①也许甲始终都没有碰这个手镯一下,但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乙已经合意完成了手镯的现实交付。故手镯所有权归甲。②我们在第一章《占有》中谈到,观察占有的维持与丧失,应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并参酌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空间关系予以认定,其中一般社会观念起主导作用。

【例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为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②丁辅助占有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3】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①这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②问题是: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答曰: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好短、好短),丙又从乙处取得所有权。

【例4】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自甲处取得汽车所有权。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须注意:《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是出题人顶爱考的一种现实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但有三个条件:①动产买卖合同;②没有约定交付地点;③货物需要运输。重要的附带说明:在动产买卖合同中:①若约定了交付地点,就应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否则就不是交付了;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的地点是出卖人所在地(就不是第一承运人)。这里要求掌握得十分精确。

【例5】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 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 Shirt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问:甲何时取得T Shirt的所有权。①甲与凡客公司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需要运输,所以凡客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邮局)时,即视为完成了现实交付,甲于此时取得所有权。②甲取得T Shirt所有权的时间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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