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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

【参考法条】

①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

③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7条)

【例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2004年卷三第10题,单选)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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