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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条)

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条)

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

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

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

【参考法条】

《物权法》第19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例题】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卷三第59题,多选)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BC

④预告登记。

【参考法条】

《物权法》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单选)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⑤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a、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除了有价证券以外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b、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设立、变动(第158条、第16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24条),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第188-189条);

c、无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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