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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3-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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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类型、内容均法定,不可创设。

2.物权的体系:见前表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①所有权——自物权

②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相容之排他

①所有权——他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③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既有用益物权又有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等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取得产权登记的买方,其所有权优先于未获产权的其他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破产法体现。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无论物辗转至何处,只要所有权不被合法消灭,均可行使。

(2)限制: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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