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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案例1:

某丙,男,29岁,工人。

甲男与乙女恋爱,丙男要求甲男放弃乙女,并商之于乙女。乙女回答决不会与丙男恋爱。丙男遂怀恨在心。某日午后借约乙女商谈工作之名,拿预先投下毒药的开水给乙女喝,乙女喝后回家毒性发作“暴死”。乙女家以为是急病死亡,按本地风俗当日即用棺材装殓埋葬。甲男闻之即买了一套新衣来到坟上痛哭,尔后启开坟棺,要为乙女穿新衣,竟发现乙女身体未僵,心有微跳。甲男急送乙女至医院。经抢救,乙女得以复活,问明经过事由,控告丙男,查明杯中尚有剩余的毒汁。法院对丙男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

案例2:

王某,男,27岁,工人。

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走王的刀子并逼迫王交回了手表。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害人当场的反抗,致使抢劫未遂。

案例3:

张某,男,25岁,工人。

王某,男,23岁,工人。

张某和王某夜里赌博输钱后在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语言威胁,迅速抢走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撒手离去,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谅。在处理此案时,有人认为,张、王二人抢到财物刚跑了几步就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只好把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财物,是犯罪没有完成即未得逞,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案例4:[1]

被告人李某,男,22岁,四川省平昌县农民。

1997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X乡X村其老乡谢某家,乘谢某夫妇不在家之机,撞入室将谢刚出生3个月的男婴盗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谢某等人发现,李某遂将所盗婴儿扔弃后逃走。1997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将此案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对于被告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审理中不存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则有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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