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形态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1.二者的异同
未遂犯和预备犯有两点是共同的:(1)都没有成为既遂犯罪。(2)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其不同点在于二者所处的犯罪阶段不同:(1)犯罪预备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注意法律的规定和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同: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如果决定要杀人,购买毒药就算“着手”犯罪了。但在法律上,“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在投毒杀人中就是指投毒行为。在抢劫中,持刀藏在暗处也是预备行为,只有开始持刀恐吓他人才算“着手”。(2)犯罪未遂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因罪而异,必须掌握重要犯罪的既遂标准。例如盗窃以财物失控为既遂,绑架、拐卖妇女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等。
2.因“不利因素”而停止犯罪的不能一律认定为未遂
行为人因为某些不利因素而停止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未遂,一直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考查重点。今年,还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知识点。一般来说,只要这种障碍不足以现实地阻碍犯罪继续进行,行为人放弃犯罪的,都构成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消极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积极中止)。第二种犯罪中止要求不能仅仅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还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2.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的任何阶段。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均可成立中止。
但是:在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后,再恢复原状或抢救被害人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不要求必须是“真诚悔罪”。
(1)因为受到第三人的劝说、受害人的哀求而停止犯罪,这种情形属于自动停止犯罪。
(2)因为害怕尤其是害怕遭到法律的惩罚而停止犯罪,也属于自动停止犯罪。注意被动撤退的不算中止。
(3)因为严重的生理缺陷,而使犯罪进行不下去的,这种情况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4)因为错误、错觉、幻觉而使犯罪没有进行下去的,也是未遂或预备。
4.共犯和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解决:
(1)一般情况下按整体责任原则解决,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时候,其中有一人实现犯罪既遂,所有共犯人均为犯罪既遂。
(2)特殊情况下共同犯罪中有人中途退出犯罪,退出者只有在退出有效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单独的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身。如果整个犯罪在预备阶段,则其他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整个犯罪在实行阶段,则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
三、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第25-29条)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最根本的标准就是《刑法》第25条的10个字:“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无论现实中的共同犯罪形式多么丰富,考题如何多变,对其认定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是否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第25条)
共同犯罪的要点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 共犯在哪一点上共同才能成其为共犯?主要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犯罪共同说”,主张犯罪性质上完全相同的才能成其为共犯,性质不同就不能成其为共犯。第二种是“行为共同说”,所谓行为共同说就是说二人以上只要共同作案,就是共犯。至于每个人犯什么罪,大家在犯罪性质上是否完全一致并不重要。司法考试通常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能成立共犯;但是在犯罪性质共同的部分能成立共犯。
2.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都能为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共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人中有一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他即使具有犯罪故意,由于不符合主体条件,也不能和其他人成立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能不能构成共犯?不能构成共犯。这个主要涉及到间接正犯的问题。把人当工具利用的场合,被称为间接实行。间接实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第二种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4.注意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对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只要明知他人要犯罪而提供帮助的,都构成共犯。
5.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列举
这些都是因为不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三个要点而不构成共同故意的。
(1)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的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是共同犯罪。
(2)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的
①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②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偶然碰巧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③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人是故意犯罪,一人是过失犯罪的情况。
④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作“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⑦利用不知情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第26-29条)
1.主犯
主犯有三种:第一种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二种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三种是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该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包括那些他不知道,但确属根据集团安排所犯之罪。这叫“整体责任原则”。
(2)其他主犯的责任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不知道的、未参与的犯罪,则不处罚。
要注意1997刑法取消了“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在“主犯”不是法定的加重、从重量刑情节。
2.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应注意对于法定的后果,从犯与主犯相同,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分赃不等的问题)。
3.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教唆犯:要注意教唆犯的特点是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也不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
(1)教唆犯的定罪:教唆犯没有独立的罪名,他教唆别人犯什么罪,就对他定什么罪。因为他和被教唆人是共犯关系。
注意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以教唆的方法实施的犯罪,如本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虽然行为人采取了引诱、教唆的方法,但由于《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所以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不能依据前面的原则定罪。?
(2)如果教唆犯参与了犯罪的实行,那么就意味着同一个人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参与行为。我们定罪时以实行行为处罚。?
(3)如果犯罪人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那么他属共谋,不再是教唆犯。?
(4)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如果教唆15周岁的人去盗窃,按间接正犯处理,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