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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起诉但某某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学习札记257】江苏高院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持借条起诉但某某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学习札记25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57

陈某某持借条起诉但陈某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29号)
【裁判摘要】
1、           民家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但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全部相关证据,认真查明,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2、           对于并无出借款项之事实而又持非法获取之“借条”公然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后仍可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追究或查处;如构成犯罪的则应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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