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办理条件: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一年以上经历。(4)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3)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4)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
办事流程:1.计量检定人员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2.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核准。4.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签发计量检定员证书;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的规定,计量检定员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检定员考核费每项310元。
办理时限: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3、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责任部门: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的人员由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