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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62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62
 ——情感类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
 
二、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
    2008年9月29日,北京,孙中伟律师的办公室。
十一前夕,整个北京城张灯结彩,人们正为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和奥运会的不平凡的2008年庆贺着、祝福着。
这天早上,我在办公室接待了林宇豪的父亲和哥哥。眼前这位老汉,头发花白,衣着朴素,带着很浓的乡土气息,在办公室里老泪纵横,哽咽着说:
   “俺儿林宇豪杀人了,一审二审法院都判了死刑,本来俺都绝望了。俺儿刚20岁出头,只能在牢里数着日子等死了,俺儿他娘都哭病了,原审的律师对俺说,现在死刑要经过最高法院复核的,让俺最好去北京请个律师。俺多方打听,都说你的能力强,业务熟,看看你能不能帮帮俺。于是俺就来了,孙律师,您如论如何都得救救俺娃,就是倾家荡产,俺也愿意……”
林宇豪的哥哥林海军说:“在弟弟二审被判死刑后,母亲就病倒了,想不到会判得这么重,我弟弟不该死的,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该够得上死刑的标准,他还小,还什么都没经历过……”说到这里,这位曾服役多年的武警再也没有忍住在眼中打转的泪水,一下子抽泣起来:
“一审二审的时候,我们能做的都做了,卖了家中的房子,又向亲朋好友借钱,主动赔偿受害人,可是还是判了死刑。然后我联系了仍在北京的战友,希望能找一位北京的大律师替我弟弟向最高法院申诉,他给我们推荐了您,说您是这方面的专家,好多大案要案经您的手都改判了,于是我们就坐火车来了。昨天下午的火车,今天早晨五点多才到的,为了我弟弟的事,我们顾不上休息就来找您了。这是我弟弟案子的材料,您看一下,孙律师,我弟弟的事就拜托您了。”
我看他们没吃早餐,就领他们到楼下吃饭,边吃边谈。我一边看他们带来的材料,一边问他们一些关于案件的情况,基本了解了案情后,就跟他们大致说了一下我对案件的看法。当我看到这个坐在我对面大口咀嚼食物的农村老汉,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苍老很多,头发花白,满脸皱纹,常年的劳作把皮肤晒得黝黑,因为不适应新环境表现出了一些茫然无措,眼神却充满了坚毅的时候,我的同情心又一次涌上我的心头!我知道一个农村老汉来一次北京是多么不易,尤其是为了人命这样的不寻常之事。尽管他没有过多的钱来交律师费,假如作为死刑复核律师的我不帮他,那么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可能就真的要凋谢了,心中顿时油然升起的责任感让我没有任何借口不接下这个案子,我当即答应他以最低的律师费代理林宇豪的案子。我不断地安慰他,让他不要过于担心,老汉又是一阵千恩万谢!          
亲赴看守所  会见死囚
    我仔细研究分析了林宇豪案件的材料后,就赶紧订了由北京到N市的火车票,10月20日,我登上了1389次列车,开始了南下之旅,去往那个诸葛孔明火烧曹兵的地方。夹杂在拥挤的火车中经过10多个小时,我无心睡眠,反复做着会见前的准备。21日早上十点一刻终于到达N市,顾不上旅途的劳累、没有休息,然后又从N市转坐汽车到X县看守所,亲自会见我的当事人林宇豪21日下午,我来到X县看守所,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我终于如愿的见到了林宇豪。当看守所的狱警把林宇豪带出来的时候,我有些意外,林宇豪头发竟然没有被剃光,而且还是很时髦的分头长发,我去过很多地方的看守所,犯人的头发几乎都是被刺光的,很少有看守所让犯人留头发的。我上下打量了一下,林宇豪看上去瘦瘦的、高高的,一张还显稚气的小白脸,长得甚至有些很帅气,是个充满朝气的阳光少年,如果他不穿囚服的话,你根本想不到他会是个已被两次判处死刑的死刑犯。
秋日的阳光透过会见室的窗户照在林宇豪身上,柔顺的头发甚至闪耀着光泽,一年多的牢狱生活,让他变得更加坚强,却表现得话不多,简单介绍以后,他对我点头微笑。多年以来,我在全国各地会见过不少犯人,有这种明亮的笑容的还真是少之又少,尤其是像林宇豪这样的死刑犯人。我递给了他一支香烟,看他点上,有些贪婪似地吞吐,仿佛要把这些年来压抑在心中的所有郁闷和怨气都吐出来。他清晰明了地回答着我的问题,不断地接过我递给他的香烟,一根接一根地抽着。他说:
   “我知道我在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多少时间了,可是我心又不甘啊,不过事已至此也无所谓了,就像这烟,抽完了还可以再点上,不知道人枪毙了还可不可以再次轮回?”
当我问及他杀人的原因的时候,他眉头皱了一下,深吸了一口烟,难过地说:
   “其实我没想杀她,我哪里舍得杀她啊?你想想我从十三岁的时候就开始跟她谈恋爱,7年啊,7年是个什么概念,一天24个小时,一年365天,再乘以7 这是多少个小时?我每时每刻都在想着她,直到现在,我还能记起她在台上唱歌的样子,呵呵,我为啥要杀她?我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杀她!当时我拿着随身带着的刀子冲上去的时候,只是因为她们全家人说话太气人,什么这是他们家的电视,我有什么权利碰,你说哪有这样说话的?我跟她在一起7年,抵不上他爸说的三间房,也怪我,谁让我没出息呢,谁让我在镇上没有三间房呢?然而也不至于一点人情都没有了嘛!”
“当时我是被气疯了,就对他父亲说了要杀人的狠话,现在想想后悔啊,当初为啥就那么冲动呢,我真是傻到家了!我要是不冲动说不定现在又是另外一个结果了呢!出事的前一天,我和丽丽还去县城宾馆开房一起住了一宿呢。我现在是明白了,她说那话是故意气我,谁让我那么傻就当真了呢?”
“那天出事以后,我就给我爸打了个电话,说我把人戳了,你赶紧准备点钱,给人治伤。后来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只知道戳了她一刀,也没看见血,不知道她伤成啥样,我还想着出去以后给她赔礼道歉,请她原谅我,谁知道后来公安局的人告诉我孟丽丽死了!当时很震惊,我还怀疑是不是自己听错了,又问了那个警察一遍。怎么一下子就死了呢?这下看来我是没有机会请丽丽原谅我了。”
林宇豪再次点上我递给他的一支烟,抽了一口接着说:
“孙律师,说实话我真想不到法院会判得这么重,我还想着以后好好表现争取减刑早日出去给丽丽赎罪呢,现在好了,可能性不大了。拜托您了孙律师,我真的不想死!哎,实在不行也就无所谓了,死了我去天堂陪丽丽去,也算是有情人终成眷属了,无所谓的。假如能活下来的话,我会好好改造,将来祈求丽丽父母的原谅,好好伺候他们,活不下来的话,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然后我给丽丽他们家做牛做马……”
会见的最后,林宇豪递给我了一本日记,上边写着一年多来他在监狱里生活的点点滴滴、他的心灵救赎历程,以及她和孟丽丽以往的点点滴滴。他对我说:
“麻烦你把这个交给丽丽的父母,他们要是愿意接受,就让他们把这个拿到丽丽坟上烧了。假如她泉下有知的话,希望她能够明白我的心,我始终都是爱着她的。拜托了,孙律师!”
说完,就转身跟狱警走了。我站在那儿望着他走出律师会见室,偌大的会见室里只听见那脚镣哗啦哗啦的响声,除此之外悄寂无声。林宇豪走到会见室的尽头,停下了脚步,对我笑了一下,我的眼睛突然有点湿润!
出了看守所,我一个人走在陌生的大街上,突然感觉有些茫然,在这片充满传奇色彩和历史积淀的土地上有着这么一个对爱情执着的帅气的孩子,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在牢狱中虔诚的忏悔着……
 我想,我应该尽百分之两百的努力,来挽救这个对爱情执着的孩子。这时,我加快了脚步,我要赶紧回到住处整理会见的笔录,准备材料,开始为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做最后的努力。 
死刑复核在最高法院
    从X县回来以后,我反复研究了林宇豪的卷宗,加紧对林宇豪案材料的整理,经过连续多日的奋战,终于找到了其中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辩点,并据此写好关于本案不应核准死刑的的律师意见书交到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类比辩护法
我首先通过网络大量搜寻和查找,终于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类似案例,其中有些案件的主观恶性比林宇豪案要严重得多,但是这些被告都没有被判处死刑。更有一件竟然同是N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而且主观恶性要恶劣的多,被告人都没有被判处死刑,这让我有些震惊,同属一个法院的判决,明显系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这也为林宇豪案的死刑不核准增加了筹码。下面是这件“同案不同判”的“H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N刑二初字第82号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波与女朋友王某丽在其位于X县城关镇的出租屋内发生争吵,后张某波将王某丽掐昏,又用屋内菜刀在王某丽脖子上砍两刀,致使王某丽死亡。张某波将王某丽尸体放在该屋床板下面,后外逃。2005年9月,张某波之父张山在张某波租住的房屋内发现王某丽尸体,遂用菜刀将王某丽尸体从腰部分开,后移尸弃于X县城郊乡花陵树及芦庄村地界内。2008年4月30日15时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出派所将被告人张某波抓获此案同样是由一审判处林宇豪死刑的H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却将此案中的杀害其女友的被告人张某波判处死缓。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H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N刑二初字第82号案件情节相对更严重更恶劣,被告人及家属也没有给予被害人家属任何一点经济上的赔偿,而林宇豪案中,林宇豪的家人还主动支付了所有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共计叁万多元,并且N市中院(2008)N刑二初字第82号案件中被告人是当场杀死被害人,而林宇豪案中被害人却是经过20多个小时抢救无效后才死亡的。这是很明显的同一个法院对案情很相近的案件却明显“同案不同判”的例子!因此,本案中对林宇豪不应核准死刑。
                           本案是由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本案中的林宇豪与被害人孟丽丽系恋爱关系,两人原系同一中学的学生,在13岁时相互认识,并逐渐产生恋情,初中都未毕业便先后辍学了。2005年春节期间,林宇豪与孟丽丽再次偶然相见,孟丽丽把自己的手机号告诉了林宇豪,之后两人感情升温,恢复恋情。
200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两个恋人一起到深圳打工,并一直同居直到同年中秋节回到老家,在深圳期间孟丽丽过生日时,林宇豪还给孟丽丽送了一枚戒指。
就在案发前一周的2007年3月15日,两人还一同到X县城的某宾馆开房住了一宿。
纵观林宇豪和孟丽丽的感情经历,从初次相识到自由恋爱,从同居到案发,七年的时间内,应该说两人的感情发展还是很顺利的。
后来由于来自多方面的现实原因才导致了林宇豪冲动之下杀害了自己深爱的女友。
                    被害人一家对本案矛盾的产生和激化有一定过错
    因为林宇豪家里较穷,其家庭经济条件远不如孟丽丽家富有,孟丽丽父母在镇里的街上有个店面做家电生意,而林宇豪的父母是村里的地道农民,两人的恋情公开后遭到了孟丽丽父母的反对。孟丽丽的父母曾对孟丽丽说过,如果她嫁给林宇豪,父母将不会给她任何陪嫁;而如果她顺从父母的安排嫁给一个父母相中的城里人,那么她的父母将给她在城里买一套价格不菲的商品房。当时还不到20岁的孟丽丽在面对家人的反对以及父母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感情开始有些动摇和倾斜了。
案发的当晚,先是孟丽丽的父亲对林宇豪的自尊心的言语刺激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本案的发生。孟父说:“你得干点啥,得有自己的事业,你现在有多少钱?能做个啥?比如你现在在街上有三间房子没有?”孟父的略带侮辱的言语和嫌弃让林宇豪身为男子汉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由于孟父反对他们的婚事,由此多少让林宇豪的心里产生了对其的不满和怨恨。不可否认,林宇豪因为年龄较小处理问题不够理性、冷静和成熟,导致一时失手错杀孟丽丽。但是对于本案的发生孟父实际上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案发当晚孟父离开后,两位恋人在说话过程中,林宇豪为了说话方便,就把电视机关了。
“她就说是她家的电视,我没有权利动,我当时气得很,越想越不是滋味,感觉她在耍我一样,是个动物也没有那么绝情。我脑子像炸了一样控制不住自己,不知道咋想的,就像疯了一样,我从右口袋里掏出折叠刀,往她腹部捅了一刀。”
这是我在看守所与林宇豪会见时所听到的他内心当时真实的想法。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孟丽丽当时话语的刺激,让林宇豪的自尊心再次受到伤害,激化了双方之间的恋爱矛盾,导致林宇豪突然失去理性而引发了本案的发生。
                        林宇豪的立功行为未被一、二法院认定错误
经过多次反复研阅林宇豪案件的卷宗,我还发现了林宇豪不应适用死刑的另外一个重大的律师辩点,即二审法院对林宇豪的立功行为未作认定。这是严重错误的行为!于是我根据这一重大发现约会见了负责本案死刑复核的法官,对林宇豪的立功行为与法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我认为本案应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认定林宇豪有立功行为,有如下《违法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回执)》和H省高级法院对林宇豪案的二审裁定书为证: 
《违法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回执)》
X县监管大队:
你们转来林宇豪揭发毕某某抢劫杀人一案线索,经我们初步查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7年11月15日,X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通报后,立即进行查证核实,根据林宇豪提供的情况,侦查人员经侦查发现杀人逃犯刘XX已潜逃5年,当晚8时许侦查人员在县城一饭店内将刘XX抓获,经突审,刘XX交代了1999年9月1日抢劫杀人的事实。
查证单位:XY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此份证据有XY县刑警队和县看守所盖章,有查证民警签名,来源合法,真实可信,应为有效证据。此份证据清楚地证明了林宇豪揭发刘XX抢劫杀人一案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将刘XX抓获后,刘XX供述了参与抢劫的整个犯罪事实。此检举揭发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应对林宇豪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H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林宇豪虽有立功行为,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2008)X法刑四终字第00006号)
可见公诉机关也认为林宇豪有立功行为,只是至于是否应当从轻处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在公安机关抓获刘XX的过程中林宇豪只是提供了‘其哥林海军知道刘XX的情况’这一信息,而没有具体的协助行为,因此林宇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这种说法是严重错误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协助抓获行为”是认定立功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没有协助抓获行为”就否认林宇豪的立功行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林宇豪提供的刘XX抢劫杀人犯罪线索,抓获了已潜逃5年的杀人逃犯刘XX,刘XX到案后也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以上情况完全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构成立功必须要有协助抓获行为,但在本案中林海军为了自己的弟弟林宇豪能够得到从轻处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刘XX抓获。林海军在协助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内心期待法院能对其弟从轻处罚,否则就不会有协助抓获行为。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认真考虑林海军协助抓获的特殊情况,酌情对林宇豪从轻处罚,这样能够鼓励这种行为,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 我就这一情况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法官亦认同这一观点。 
被告方积极赔偿不应判处死刑
    本案发生后,林宇豪即打电话给自己家里让家人拿钱来抢救被害人,在抢救过程中,林宇豪的家人积极主动地支付了抢救费用15000元。这个情节证明了林宇豪是有悔罪表现的,其积极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不大。对于这个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不应予以忽略。
本案一审过程中,林宇豪的家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二审过程中又交了3万元,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但一、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却没有认定,在量刑时也对此重要情节没有进行考虑。
林宇豪的家人作为农村地道的农民家庭,积极尽力筹款13万元交给法院作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费用,表明了被告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愿与家人尽力从经济上减少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此情节从轻处罚,以利于引导鼓励这种行为。
二审法院仅以“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为由不予酌情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情况,不予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此种做法不当,不利于引导及鼓励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
被告存在不应判处死刑的酌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刑事审判参考》中认为,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具有区别,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死刑适用标准上要更加严格。要少用、慎用死刑,除了法定从轻情节之外,以下酌定情节也是考虑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第一,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本案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和殉情杀人,其主观恶性要远远小于预谋杀人和报复杀人。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冲动激情下杀了被害人腹部一刀,受伤部位并不是胸部等致命部位,行为方式不残忍。
第四,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后没有逃跑,而是立即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帮助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每次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还积极主动地将赔偿款交到法院。
因此,法院应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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