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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四)《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五)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

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二)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三)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四)属于本部职能管辖范围的。 办理职责 (一)对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二)对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三)对絮用棉制品的加工、销售进行质量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委托)。(四)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全省专项打假任务及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办事流程 (一)现场处罚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理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处罚或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二)现场处罚程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立案。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上级部门交办的或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立案案件办理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执法与措施: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上执行;2、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法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罚款; 3、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4、在证据可能更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涉案物品的登记保存、封存、扣压,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并在一个月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实行扣押,应出具统一的扣押单据。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1、对涉嫌人事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活动情况;2、查阅和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帐薄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必须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通知当地有关组织派人参加;4、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人员证件,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经查了办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应妆立即解除封存,退还财产(物)给当事人,当事人凭清单验收;5、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毁损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负责赔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任部门 江西省纤维检验局  

办事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25号(七楼); 邮编:330029 0791—8182949(监督执法科)

监督电话 0791—9312599(局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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