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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程序 (江西)办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㈡《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㈣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㈡《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㈣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办理条件 办理范围 ㈠本省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㈡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㈢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2、无发票凭证的;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办理要求  ㈠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㈡应提供书面材料;㈢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购买日期、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㈣为避免商品丢失,受理部门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㈤必须通过质量检验、鉴定来判定质量责任的,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办理途径 ㈠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销售者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涉,以求得解决;如生产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也可直接向生产者交涉,说明质量状况和受损情况,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㈡当经销者不予解决或解决不满意时,消费者可以向本受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事流程 ㈠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申诉。2、受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或移交有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大队受理。㈡处理决定: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①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②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③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④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需行政执法的,移交稽查大队予以查处。2、移送处理:①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②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③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④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⑤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办理职责:㈠受理产品质量申诉;㈡调解产品质量纠纷;㈢向委托人介绍、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仲裁机构,委托对有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仲裁;㈣接受产品质量举报,结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7室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180686

监督电话 (0791)8180827      8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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