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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行政许可 (*)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相关下载: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核表

办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办理条件:(一)有当地政府成立该机构的批文;(二)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书;(三)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监督人员,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人员不能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80%;(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等;(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六)所收监督费只能用于工程质监及相关管理工作,财务须独立;(七)省会城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设区市、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和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核申请表》;(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四)本站人员一览表,监督人员一览表及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站长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六)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情况表;(七)相关规章管理制度 。

办事流程:(一)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各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报告需提交的材料报送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二)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审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三)审核小组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机构资质审核情况登记表》,针对审核要求,在审核表上写明审核结论;(四)对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省建设厅颁发证书 。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622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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