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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㈢《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1999)。

办理条件 ㈠质检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㈡能够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数据;㈢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队伍;㈣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设施和环境条件;㈤建立并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办事流程 ㈠质检机构向办理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质量手册;5、程序文件目录;6、典型检测报告(1--2份);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㈡办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㈢办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㈣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一般需要2--3天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㈤评审组长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日内将材料报送办理部门。㈥办理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1、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之内,由办理部门颁发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L"标志。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3、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㈦办理部门对年度通过评审的质检机构及检验项目以公报(或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并汇编成名录。办理职责: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工作。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4室  邮编:330029  (0791)8180771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监督电话 (0791)8180827      8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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