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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办理条件 ㈠申请人应当是拟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办事流程 ㈠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⒈宣布听证会纪律;⒉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姓名、单位、身份,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权利、义务;⒊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⒋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⒌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⒍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㈢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和事项等。㈣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办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听证申请,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意见。办理范围: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㈠责令停产停业;㈡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㈢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办理制度:㈠告知制度:在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㈡回避制度:听证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㈢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7室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180686

监督电话 (0791)8180827 8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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