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误区之九 —— 一审等同于二审
有些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找律师写上诉状,当事人觉得律师上诉状或答辩状写得好,比如把一审判决书的毛病也找到了,也对判决书作出了评价和说理,同时,上诉状也对方当事人的一审证据和意见找出了毛病并作出评述。然后,当事人就以为懂得了二审制胜的全部,便一个人信心十足的出庭了,结果败诉。
二审的特点与一审明显不同的地方在于,一审一般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说理和辩驳,同时法官居中审案。一审中,当事人对付的是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而二审中,当事人除了对付对方当事人和二审法官的询问和调查之外,还要对付的是一审判决书和判决书中陈述的意见、列举的诸证据、一审法庭对事实的认定的问题和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和错误、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新意见、新理由、新证据进行说理和辩论,等等等等。同时还要使得自己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对二审中对方当事人的新证据、新理由的反驳足以说服二审法官,对不利于自己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律师往往在二审庭审中就已经领略到了二审法官的想法和做法,会及时调整思路、技巧和角度,力争主动和胜诉。而当事人则很少有这个能力和感觉。
同理,作为一审胜诉方,也会存在上述问题,同时还会存在自己在明处,对方当事人处于暗处的不利局面。由于一审己方胜诉,也就给了一审败诉方重新审视其全部不足的机会,一审败诉的当事人可以重新找证据,重新找角度和观点,争取在二审中翻盘。而这一切的变化,一审胜诉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准备得很充分,实际上处于明处,能不能挺得住一审败诉方在二审中的冲击,在二审庭审中不但要能以不变应万变,同时还要以变制变,这对一审胜诉方也是巨大的考验和挑战。